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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4/6/27 16:00:33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国家标准对纺织和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中必须标注的内容、标注形式及安放位置等都做了详细明确规定,是目前国内市场上关于纺织和服装产品使用说明的重要指引,给消费者的购买、使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都带来诸多便利。该标准已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强制性标准,该标准实施后,GB 5296.4-1998将自动作废,相关企业必须满足其要求,否则将可能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

      对比新旧两版标准,GB 5296.4-2012减少了强制性要求标注的内容,简化了要求,与国际要求接轨;同时GB 5296.4-2012明确了不适用范围,增加了缺陷评定的资料性文件,细化了各项内容的标注说明,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新标准与旧标准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GB 5296.4-2012对纺织和服装产品的号型或规格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由于市场上纺织和服装产品的类别太多,无法一一在该标准中详细列举。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纺织和服装产品号型或规格的标注要求,企业还应参考对应的产品标准的标注要求,这样才可确保标注更为准确。

二、虽然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的标注,但这只是表明这三项内容不再被要求标注在使用说明上,与这三项内容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仍是质量监督抽查时考核产品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于取消的这三项内容,在GB 5296.4-2012新标准实施后,企业仍可根据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的需要选择标注或者不标注。不过,一旦涉及相关产品的质量问题,企业还应采取严格管控的态度对待,不宜放松。

 三、产品的安全类别应根据GB 18401来标注。根据现行GB 18401-2010的要求,产品应按件标注一种安全类别:A类,B类或C类。如是婴幼儿产品(36个月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还必须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

四、产品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这三项内容必须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当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耐久性标签上的信息时,还应采取其他形式标注该信息,如在吊牌上信息该标注。标准中还规定:如果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例如:布匹、绒线、袜子、手套等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五、GB 5296.4-2012在其适用范围的说明中,新增了不适用该标准的产品范围,并在其附录A中对不适用的产品范围作了详细说明。即,含有纺织纤维的以下制品不属于GB 5296.4-2012的范围:1)纺织产品仅作为产品的部分或附件;2)没有必要标明纤维含量或维护方法的产品;3)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纺织相关产品;4)不属于消费品范围的纺织品。

      纺织服装业是我市的支柱产业之一,为帮助企业充分了解该标准的新要求和新变化,寻找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应对新标准的实施,市质监部门近期将组织对该新标准进行宣贯和培训。市质监部门提醒我市的纺织和服装生产企业应充分理解新标准的要求,严格依照新国标组织生产,避免生产不合格产品;同时,销售纺织品和服装的电商企业也应按新国标把好进货关,严防不合格产品进